在外幣債務訴訟中,法官如何選擇適當的貨幣來作出判決經歷了方法論上的演變。在過去漫長的法院實踐中,法官不能直接以外國貨幣來作出判決,只能按照違約日的匯率將外幣債務兌換成法院地本國的貨幣來支付。準據法規則和貨幣衝突規則相繼在相關判例中得以適用。在一些國際組織的文件中,“貨幣衝突規則”還呈現出了成文化和規範化的發展趨勢。對於外幣債務訴訟過程中判決貨幣的選擇,應該區分不同債務,對匯率、當事人的訴求、案件事實進行綜合考量,以達到選擇適當貨幣的目的。我國法院應當從中汲取有益因素,以進一步完善判決貨幣的選擇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