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條約實施的內在約束力更多地依賴於人類社會公共道德和良知,其吸引力明顯低於那些實際利益。更為重要的是,人權條約的種類繁多,各人權條約往往按照自身的條約規定獨立設置相應的監督機制,因而各監督機制之間表現出歧異化的一面,為人權標準的統一實施益曾添了難度。但是,另一方面,人權條約的共同內涵為各人權條約機構尋求共同的實施方式奠定了基礎。在人權條約的漸進發展過程中,各人權條約機構紛紛遵循和模仿其他人權條約機構的最佳實踐。在聯合國的組織和推動下,人權條約機構之間相互協調以提高人權條約實施的效率。人權條約監督機構的設置、監督程序的種類以及監督機構的實踐已然呈現出趨同化的發展態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