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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112 (1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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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對「維多利亞號」租船糾紛案的評析
並列篇名
The Lessee's Right to Terminate the Time Charter Contract--Some Comments on “Victoria” Case
作者
魯楊
、
鄭雷
中文摘要
在定期租船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遭遇不可抗力,承租人能否以此為理由解除合同尚有爭議,承租人行使解除權之前,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將不可抗力事件作為解除條件;在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要行使法定解除權,則要看不可抗力對合同影響的程度,只有當不可抗力事件讓合同目的根本落空的情況下,承租人才能行使解除權。如果承租人誤將不可抗力事件視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其單方解除的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起訖頁
374-388
關鍵詞
定期租船合同
、
承租
、
解除權
、
Time Charter
、
Lessee
、
Termination
刊名
武大国际法评论
期數
201112 (14:2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該期刊-上一篇
中國訴歐盟緊固件案「單獨稅率」爭議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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