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反傾銷基本法》第9.5條通過濫用WTO在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的模糊規定,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企業能否獲得單獨稅率進行“有罪推定”--即存在國家控制,而要求被調查企業反過來證明自己“無罪”。這一做法違背了WTO有關調查機關應對每一個企業確定各自單獨傾銷幅度的基本義務要求。2010年12月3日WTO專家組就“中國訴歐盟緊固件反傾銷措施案”發布裁決報告,通過澄清傾銷幅度與反傾銷稅的關係問題、抽樣是否構成《反傾銷協定》第6.10條所規定單獨稅率的唯一例外、能否將國家視為一個“生產者”並統一計算傾銷幅度、第6.10條和第9.2條中的“impracticable”一詞應如何解釋等問題,裁定該條有關單獨稅率的規定與WTO規則不符。這一裁定將可能迫使歐盟重新審查並修改其反傾銷制度,對於中國扭轉反傾銷調查中因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而深受其害的不利局面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