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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国际法评论
201112 (14: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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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存款保險機構代位受償優先權及其導入我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並列篇名
On the Prority of Subrogation of Deposit Insurance Institutions and the Necessity and Possibility of Its Transplantation into China
作者
徐冬根
、
劉兆昕
中文摘要
在存款保險中,如果銀行無法向存款人給付存款,存款保險公司應當依據存款保險合同向存款人進行賠償,當存款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後便取得代位求償權。這種代位求償權,相對於一般債權,具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賦予存款保險機構代位受償優先權,不但符合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而且也符合公共利益原則和優先權制度設立的初衷。我國有必要確立存款保險機構代位受償優先權制度,這樣有助於提高金融安全和對新建立的存款保險制度提供法律更好的保障。
起訖頁
233-251
關鍵詞
存款保險機構
、
代位救償權
、
優先權
、
Deposit Insurance Institution
、
Subrogation
、
Prority
刊名
武大国际法评论
期數
201112 (14:2期)
出版單位
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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