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有著自身的發展進程。現代國際法作為國際法發展的一個歷史階段,與傳統的國際法既有聯繫,又有著許多的差異。現代國際法與傳統國際法最大的區別就在於,現代國際法將傳統的由國內法調整的內容規定為國際法的內容,形成締約國的國家責任和義務,使締約國履行國際法的義務修改本國的國內法,從而使各締約國的國內法的規定統一。這是現代國際法的本質特徵。現代國際法是以國內法所調整的內容為國家責任的內 容,在一國內調整人之間的關係只能是通過國內法的轉化或納入的方式進行,是一種間接調整,不能直接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