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GATT和GATS協定的爭端,TRIPS協定的爭端數量比較少,同時這些爭端主要集中在成員的知識產權立法上,很少涉及成員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情況。而過渡期之後,大多數成員的國內立法已基本達到了與TRIPS協定的一致,再希望通過制度方面的爭端改善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價值不是太大;而針對成員知識產權法律實施方面提起爭端,會出現單純的制度方面的爭端中不曾有的一系列問題,這不僅使裁決階段的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很難認定被訴方違反協定的義務要求,而且即使DSB裁決被訴方違反協定,DSB裁決報告的執行是否能取得預期的效果也是個問題。最近發生的中美知識產權案就反映了這一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