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形成的上訴機構“完成分析”這一做法包括兩類情形:解決專家組未曾分析的問題;對相關事實適用不同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完成分析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已有足夠的事實基礎;必須存在專家組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分析;專家組未能對該問題進行分析是行使了司法節制造成的。“完成分析”這一做法引起了正當性爭議。上訴機構一方面根據DSU第3條第3款和第7款證明“完成分析”的正當性,一方面又根據DSU第17條第6款和第13款規定的權限進行自我限制,在多數案件中拒絕完成分析。“無法完成分析”引發的困境的臨時性解決對策是專家組提供“備選事實認定”,最終的解決對策是在DSU中引入恰當的發回重審程序。“完成分析”是WTO爭端解決中的一種重要“做法”,中國參與WTO爭端解決要善於利用“完成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