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裁判機構的審查標準由於涉及國際裁判機構與各國主管當局的權限劃分,因而具有極為重要的政治和法律意義。審查標準並不僅僅是程序問題,它涉及WTO相關協議中的實體內容,因而不同的領域就會有不同的審查標準。就保障措施領域而言,除DSU第11條外,《保障措施協議》中的相關內容也是審查標準的法律基礎;除了貫穿整個審查程序的一般標準以外,保障措施的一些實體要件也有其各自具體的審查標準。爭端解決機構通過法律的解釋和適用逐漸發展出的審查標準並沒有給各國提供更加明確的指引。剖析保障措施領域當前審查標準所面臨的困境,可以使各國正確認識WTO爭端解決機構的司法能動性,面對未來的挑戰採取正確的立場和應對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