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目前的文化財產保護法律採行了“文化民族主義”的保護理念。在美國文化財產保護的法律框架中,《文化財產公約執行法》與《國家被盜財產法》在文化財產的保護上扮演著主要的角色,但是後者的適用與前者存在衝突,削弱了《文化財產公約執行法》的立法目的,實質上已經導致了文化財產保護法律的混亂。《國家被盜財產法》以與《文化財產公約執行法》一致的方式得到適用可以避免衝突和由此引起的混亂。1970年UNESCO公約中的文化財產“保有方案”存在相當弊端,可能與保護的終極目的相背離。仿照《武裝衝突中保護文化財產的海牙公約第二議定書》對1970年UNESCO公約進行修正,有助於促進世界範圍內文化財產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