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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談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側重工程案件方面觀察
作者 尤英夫
中文摘要
長期性供應契約,由於履行契約時間甚長,常會發生於訂契約時所未想到的變化,因而影響到雙方當事人對契約之履行。此種情況,特別在工程契約經常可見。此時常有賴民法情事變更原則來解決僵局。本文即在討論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的情事變更原則。該條規定:「(第一項)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第二項)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起訖頁 54-96
關鍵詞 情事變更原則最高法院判決工程案件民法第227條之2
刊名 仲裁  
期數 201310 (98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該期刊-上一篇 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原則的詮釋──原則的發展過程與現行實證法的比較觀察
該期刊-下一篇 中國大陸「民訴法」有關仲裁新規定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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