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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原則的詮釋──原則的發展過程與現行實證法的比較觀察
作者 藍瀛芳
中文摘要
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的原則是現代仲裁法的重要原則,其目的在促使仲裁程序能快速開始及順利進行,發揮其快速與經濟的效率。這項原則本來是由仲裁條款自主原則所衍生,因其係自主原則延伸的間接效力,卻經常被與由自主原則所衍生的直接效力問題相混淆。事實上,這兩項原則各有不同的法理依據,發揮不同的法律功能。為強化其功能,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原則,近年來還已質變。這裡將透過其形成過程與比較的方法,加以觀察。 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是由德文Kompetenz- Kompetenz所譯成,呈現出抽象性的意義。本文一開始就其用語問題先做詮釋,然後說明其形成的過程與這原則的效力內容。在這原則的效力上,積極的效力是仲裁權的授與,這種效力的執行,如果沒有法院權力的限制或排除將難以實踐。因此,其消極效力的探討與其相關立法,將成為本文主要的探討內容。
起訖頁 2-53
關鍵詞 裁判籍管轄KompetenzJurisdiction仲裁人自行審認管轄原則Principle of Kompetenz-Kompetenz積極效力與消極效力positive effect and negative effect對仲裁人管轄權的異議Pleas that an arbitrator lacks jurisdiction對仲裁人逾越權限的異議Pleas that an arbitrator is exceeding the scope of his authority仲裁條款的存在與有效性Existence and validity of an arbitrationclause仲裁的容許性Arbitrability
刊名 仲裁  
期數 201310 (98期)
出版單位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該期刊-下一篇 談民法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側重工程案件方面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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