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義學存在于法律虛無與法典萬能之間,是以法律文本為依據,依照法律規範的內在邏輯與體系要求解釋、應用及發展法律的做法。其功能是:在爭論事實有多個可供選擇的法律規則時,位裁判者提供可言說、可交流、可檢驗的規則選擇與法律論證機制。尊重體系與邏輯是法教義學的基本特徵,而形式推理是法教義學的基本方法。價值共識是法教義學的推理前提,也始終貫徹在法教義學的應用之中。法教義學的應用,在立法、司法與法學研究中均有體現。其中,確立基本價值共識和基礎性請求權規範是法教義學形成與固定的關鍵:而法官解釋與補充法律,包括在法律適用中進行漏洞補充(法官造法),是法教義學尤其是民法教義學持續發展的主要動力。法教義學在法學研究中也有所體現。法教義學基本理論的建構,有賴於理論科學的支持;法教義學具體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有賴於比較法的經驗;而法教義學的應用實效,則取決于對本土實踐的準確把握及及時反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