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的核心工作是為法律人解釋法律和處理案件提供規則指引的法教義學。中國憲法學儘管有其特殊性,但只要取向于實現憲法政治,就不能脫離此基本進路。憲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並不妨礙憲法學的“教義化”。並且,憲法學的教義化並不會取消政治,而是會為政治系統保留功能空間,憲法學術也可借此避免淪為政治的工具。儘管中國缺乏運行良好的違憲審查制度,對現行憲法的教義學操作也存有若干正當性和技術性困難,但如果我們面對中國法治發展的真實問題,在既有的成文憲法下,將各種利益紛爭和意識形態對立限定于規範的場域,將各種價值爭論技術化為規範性爭論,完全可以實現憲法條和利益衝突、建構社會共識的功能。中國憲法學應該確立此種法教義學的基本進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