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道德包括個人道德內在自律和職業道德外在約束,法官的個人道德又包括同於常人的道德層面和異於普通公民的道德層面。道德自覺的法官既可在司法程序中維護法律的確定性,又能引領社會的價值變遷。法官、公眾以及法律三者的道德價值取向,在實質內涵上都以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為根本。崇敬權利價值是法官道德信念的極致,是法官個人道德和職業道德的昇華。高度分化的社會或許只能以權利價值為基礎凝聚社會的道德共識。如果以權利為核心的價值體系是法治國家的靈魂和形式理性法的道德基礎,那麼,法官則是現代法治社會道德共同體的守望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