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義務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一項基本義務,其中心意旨是解決相鄰權的擴張與限制問題。為了破解"在自己的土地上生火而產生的煙與因奶酪作坊而產生的煙在法律效果上為何會存在區別 ”這一羅馬法時代的難題,兩大法系各主要國家的立法、判例與學說均做了不懈的努力,從而共同催生了容忍義務規則的產生。借助於對"相鄰”、"國家規定”等概念的體系化解釋,容忍義務規則在我國物權法上的體現,應該成為不爭的事實。我國法用權利和義務的衡平方式來調整紛繁複雜的相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利益衝突,但向於立法上過於原則、分散而隱晦,需要在司法運用上準確把握容忍義務規則適用的情形、侵擾的合理性與特定情形下受侵擾方的補償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