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States v. Maynard案及其後續的United States v. Jones案將"鑲嵌論”導入刑事訴訟領域,用以判新車載GPS信息等電子監控證據的可採性,在Katz案所確立的搜查標準下針對科技挑戰而增添新的分析途徑,在"空間”之外,將"時間”也作為判斷隱私狀態的重要參量,並通過鑲嵌論的邏輯方法對某些可以侵入"時間”領域的現代技術進行規制。車載GPS 信息具有電子證據、間接證據、蹤跡證據等性質特點。作為一種信息協同效應理論和邏輯方法,鑲嵌論為業界分析車載GPS證據以及更廣泛意義上的電子監控證據的科學可靠性、關聯性、合法性等廣義可採性的方面提供了嶄新的視角,並可以為我國刑事訴訟技術偵查及其證據運用的相關規則提供啟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