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訴案件的起訴制度在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吸收了"起訴狀一本主義”因素,將"案卷移送制度”改造為"復印件移送制度”。這種具有折衷主義的"中間道路”因遺留影響法官產生預斷的可能,被有些學者視為導致庭審空洞化的禍首。在2012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又退回到1979年刑事訴訟法"案卷移送制度”的原位。從刑事訴訟程序正義視角來看,"復印件移送制度”並非是審判程序改革錯接病枝的集大成者,新刑事訴訟法在擴大辯護律師閱卷範圍、增加庭前會議制度後,"案卷移送制度”在新的訴訟環境和制度下如何發揮功能,如何保障退回的制度與新設置的制度之間不發生功能上的衝突,仍需在程序正義的框架下進行探索,以免立法對實踐的尊重轉化為實踐對修法的異化,出現屢政屢敗的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