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發展上看,威斯特伐利亞和會開辟了國家之間簽訂契約的可能,國際聯盟和聯合國則進行了全球性國際社會契約的兩度試臉。國際社會契約在各方面、各層次的實踐凝聚了國家的共識,積累了國際法治的經驗,但也存在大國政治、不成體系、價值模糊的問題。作為一個制度路徑,國際社會契約應當堅定地建立在人本主義的基礎之上,通過政府的互信、合作來實現人的自由、全面、可持續發展;通過政府共同轉讓權能的國際機制來充分地保障個人權利、展現人類價值。為保障國際社會契約目標的實現,局部契約應逐漸深化、相互協調,並調整全局契約,實現契約機制的協調,並最終形成全球契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