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一詞由於其自身的含混性導致了憲法理論中一系列難題的存在。為了消除語言上的誤用,考察該詞在憲法文本中的用法就具有了理論上的必要性。但這個考察的結果卻是,歷史上的那些憲法文本其自身均不能產生足夠的明晰性以解決上述問題。因此,有必要超出一般的教義學以及憲法史的範圍,對人民概念進行法哲學上的反思。一般而言,對於人民這一概念有兩種類型的理解,一種是實體性的,而另一種是非實體性的。儘管前者在思想史中處於主流地位,但其內涵卻是抽象的,反倒是非實體性的人民概念可能為"人民--人民代表”這一結構注入具體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