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分則中包含"致人死亡”的條款多達34條,"致人死亡”,是對各種各樣的可能引起死亡後果的行為的高度概括,其內涵和外延極其豐富,在不同的條款中其含義是不同的,因而"致人死亡”在立法上的高度抽象與司法實踐中千差萬別的具體情形導致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產生了很多疑難問題。但從立法方面看就存在罪過模糊、罪刑不相適應以及立法模式凌亂等問題。"致人死亡”的條款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梳理,包含"致人死亡”條款的罪過應由相互作用的可控行為與介入因素致人死亡的可能性決定;過失致人死亡的情形應類型化;應採用統一的立法模式,以減少死刑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