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合理懷疑”,正式寫入了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53 條中,意味著排除合理懷疑成為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有罪證明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一國基於成本收益理性選擇的考慮,在設置有罪證明標準時必然追求"成本最小化”,力求以最少的訴訟資源投入來產出最大的案件解決數量。排除合理懷疑標準的法經濟學上的合理正當性表現在:排除合理懷疑符合證明責任分配的經濟邏輯;可以減少司法的負面效益;可以控制刑事案件的數量,減少訴訟成本。當然,排除合理懷疑的界限設置為"合理的懷疑”,也符合經濟學的成本--效益衡量法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