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修正案》於近日出台,關涉如何解決勞務派遣被濫用。但該修正案尚未從根本上改善勞務派遣之同工同酬及其實施難題。雖法有明文,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該種規則違反合同相對性原則,即勞動者需向勞務派遣機構(用人單位)主張同工同酬的權利,而不能向用工單位主張。故惟有在勞動合同相對性的框架內實現同工同酬才能使《勞動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不淪為具文。再次,《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尚未構建同工同酬條款得以實施的制度空間,建議將該法中作為“用工單位”的要派單位抑制為“用人單位”,這樣才能真正鏟除勞務派遣遭濫的土壤,而並非僅僅依靠界定勞務派遣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得以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