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權是建構運行機制的邏輯前提,檢察權運行機制功能的正常發揮,又能夠驗證檢察權的配置是否合理,並能為檢察權的優化配置提供依據和進路。而從檢察權運行機制順暢運轉對檢察權配置的要求看,現行檢察權的配置還存在一些應予改進的問題。要確保檢察價值目標的實現,就必須分別對推動檢察權宏觀運行機制和微觀運行機制運轉的主體所享有的職權進行完善,為此,就分須合理調配微觀運行機制中各主體享有的職權,賦予內設機構負責人一定範圍的決策權,釐清宏觀運行機制中各主體應當享有的職權,賦予上級檢察院信息獲取權、工作部屬權、辦案指揮權等權力,明確下級檢察院獨立的辦案權、質疑權和請示權等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