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終審法院的請求,就剛果(金)案審理中涉及到的基本法有關條文進行了解釋。本次釋法涉及到一系列與基本法相關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以下幾個問題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一、國家豁免行為的主體和行為的性質表明,國家豁免涉及到國家間的關係,是與國家主權相關的國家行為,由主權國家行使和決定;二、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應奉行與國家相一致的國家豁免制度.香港法院既無權決定香港實行何種國家豁免制度,也對以國家為被告的、涉及國家豁免行為的案件無管轄權;三、香港原有法律,包括九七年前在香港適用的普通法,如果在香港特區繼續適用,應作出"必要的變更、適應、限制和例外”,以不與基本法牴觸為原則,普通法的任何規定和原則都不得違反基本法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