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紀50年代以來,土地徵收中的公共利益經歷了一個演變過程,其具體內涵從最初的“國家建設”走向改革開放後的“建設”,並最終在1998年《土地管理法》通過後走向虛無。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發揮了關鍵性的作用,所謂的公共利益實際上成了政府決定的利益,只要政府決定了,則徵收不可避免。儘管國家也不斷地對土地徵收進行控制,但在"發展經濟”的背景之下,控制並不是為了限制“公共利益”的濫用和保護私人權利,且其本身也是乏力且搖擺不定的。土地徵收中公共利益的演變是由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形勢”所決定的,它下一步如何發展取決於各種力量的博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