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憲法雖然規定了廣泛的基本權利,但實施卻不令人滿意。有學者提出,其原因在於我國公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機制不健全。最高人民法院曾通過直接適用憲法的方法保障公民基本權利,但引發了憲法的“立法適用說”和“司法適用說”爭議。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通過停止適用“齊玉苓案”批復,在事實層面上終止了這個爭議。然而,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做法多多少少帶有“自廢武功”的悲情,而且“立法適用說”不能夠真正解決我國基本權利效力處置的問題,更有可能打擊正在發生的改善我國憲法適用體制的努力。我國憲法基本權利效力處置,根本原因在於我國的憲法基本權利體系本身缺乏制約權力的觀念。因此,改善基本權利的實踐狀況,根本上在於樹立制約權力的基本權利觀,建立和完善以權力制約為中心的憲法適用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