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機構對國家行政機關的關係是洞察國家人權機構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重要“窗口”。部分國家行政機關發起或參與國家人權機構的創立。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往往屬於國家人權機構管轄和調查的對象,國家人權機構可以調解國家行政機關與申訴人之間的人權糾紛,部分國家人權機構還可就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侵害人權作出決定,並可對救濟人權的方法提出建議或作出決定,少數國家人權機構還可執行上述決定。總體來看,國家人權機構的工作是對國家行政機關人權保護工作的補充,這種補充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對國家行政機關的人權保護工作實施監督來實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