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民主管理經歷了一個曲折的發展過程,其當前的民主困境主要表現在民主管理主體缺失、民主參與利益喪失、民主管理外部環境缺乏三個方面。法律制度的合理安排有助於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民主困境的突圍:首先,解決民主管理主體缺失的途徑包括明確信用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人屬性,同時,在保障民主管理有效的前提下允許農村信用合作社吸收非社員股金,其次,解決民主參與利益喪失的途徑在於保障社員的利益,包括調整“投資股”與“資格股”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約束信用合作社的內部人控制;第三,解決民主管理外部環境缺乏的途徑在於保障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獨立,這要求按照獨立原則改造信用合作組織體系,改革信用合作監管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