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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地方團體法人的基本權利能力
並列篇名
Fundamental Rights Capacity of Local Group Corporate
作者 王建學
中文摘要
憲法實踐自晚近以來逐漸有條件地承認地方團體法人的基本權利能力,地方團體法人及其事務權以基本權利的形式獲得憲法保障,這帶來了中央與地方關係的深刻變革,表明央地關係法治化進入憲法層次。我國憲法規範雖然也設定了較為廣泛的基本權利主體範圍,但由於“公法人”觀念的缺乏,以及國家與地方事權劃分的不明確,地方遠談不上基本權利能力的問題。我國有必要充分借鑒比較法的經驗,塑造地方團體法人及其獨立的權利能力,逐漸在憲法層面發展地方團體法人的權利保障機制,從而在根本意義上實現央地關係的法治化。
起訖頁 102-110
關鍵詞 公法人地方團體法人基本權利能力,中央與地方關係法治化
刊名 政法论坛  
期數 201109 (29:5期)
出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該期刊-上一篇 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中國經驗、問題與出路
該期刊-下一篇 試析設立國家人權機構的國內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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