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權在不同時期呈現相異的經驗與問題。1949年到1990年代初的財政改革,中央和地方財權分配大起大落,缺乏穩定的法律規範。1994年分稅制的實施,雖然基本實現了預設的目標,但仍然存在沒有解決稅制不平等並且按稅種劃分收入不利於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等問題,雖然分稅後中央和地方的稅收比例在整體上基本到位,但是各地財政收入仍然存在嚴重的不均衡現象。要解決上這種種問題,只有在諸多方面實現財稅領域的中央與地方關係法冶化。比如分稅制的收入劃分應遵循效率、公平和適應等原則;稅收徵管體制必須儘快立法化和司法化;更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稅收立法權必須獲得合理分配;在地方獲得一定的稅收立法權的基礎上,中央和地方的稅收分界應更加明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