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偵查謀略,實質就是偵查機關為求查明案情、查獲證據而對法定偵查措施的一種策略性、靈活性運用。從司法實踐中的情況來看,偵查謀略具有以下兩個顯著特徵,一是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智謀性和策略性。偵查謀略具有的打“擦邊球”特性及其所導致的“雙刃劍”效應,帶來了法理上關於偵查謀略合法性、合理性的諸多爭議。從法理上講,一方面,偵查謀略在司法實務中的產生和運用,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因此,應當適度“容忍”偵查機關的“擦邊球”戰術,但另一方面,也應當為偵查機關運用偵查謀略設置必要的底限,以確保偵查謀略的正當和妥當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