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回歸後普通法傳統得以保留,同時基本法成為特區的憲制性法律,故此普通法為基本法在香港特區共生。在普通法環境下實施的基本法不可避免地受到普通法的影響,其中法律解釋方法是普通法影響基本法實施的面向之一。從初期的目的解釋向後來文義解釋方法的轉變表明了特區法院對基本法解釋的普通法立場。與之不同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直秉持工法原意解釋方法。解釋方法的差異性導致陸港雙方對基本法理解的不一致,並引發諸多爭議。但這並不意味看兩者的不可協調。在充分認識雙方法律解釋方法差異性的同時,以善意的姿態理解對方,有意識地進行自我調整,將能夠尋找到雙方的契合點,消彌因法律解釋方法的差異性所導致的對基本法實施的不利影響,實現基本法解釋的確定性和穩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