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矯治措施,是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這一措施在法律依據、適用條件、運行程序、救濟措施、監督機制、實施效果等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屬於法治化程度較低,缺乏外部監督、容易侵犯人權的領域。這些問題在現有制度框架內難以解決。相關的立法改革,從1986年醞釀至今,已經過二十餘年、四個“五年立法規劃”,仍難以出台,足以說明通過立法改革解決現實問題尚不具備條件。有必要拓寬視野,建立相應的檢察監督機制,向檢察機關綜合運用職務犯罪偵查權、職務犯罪預防權、調查權、檢察建議權等多種監督手段進行監督,以期在現有法律框架中逐步實現行政限制人身自由矯治措施科學化、規範化和法治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