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有效率,也存在市場失靈。政府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盤管,同時也發生監管失靈。美國、歐盟和OECD頒布和發布監管影響分析指引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規定評估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影響,建立中央層面的集中審核和協調的監管監管者機構,運用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衡量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績效。因此,市場經濟不是要不要政府監管的問題,也不是政府監管多或者監管少的問題,而是監管什麼、如何監管、用什麼方法監管和如何衡量監管績效的問題。基於法律經濟學視角,這既是國會--總統(首相、總理、秘書長)--部長(行政機構和獨立監管機構)的權力結構是否制衡和妥協的問題,又是頒布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總統、首相、總理的行政命令)--規章的法律層級是否合法為有效的問題,核心是處理法律、監管與市場的關係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