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律典以情理作為判段犯罪的標準,對去罪化的行為立法上予以明確標明,比附無需在罪與非罪的判斷上面臨過多壓力。比附包括名分的比附、類推式的比附與特別的比附三種類型,既包括類推,亦有獨特的面相。從名分的比附中,可以看到古代法中“正名”之重要性,古人的“無正條”,包含無適當名分規範之意,與近代的”法無明文規定”在理解上不能完全等同。從特別的比附中,可以看到比附超越構成要件的相似性,“不受嚴格形式主義拘束”的一面。如果說類推的目的在於入罪,比附的主要功能則在於尋求適當的量刑。比附中相似性判斷的不同,可能會使量刑出現很大的差異;這種判斷,主要取決於比附者對罪刑均衡關係的把握,因此比附的主要危險是在量刑方面。建立在個人衡平感基礎上的比附,可能很難確保援引規則之可預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