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政府未規範商會理案行為,明令在商會下設商事公斷處專司裁決商事糾紛,並取得良好社會效果,京師商事公斷處就是其中之典型。近代中國商會是一個兼具傳統與現代因素的混合體,商事公斷處也不例外。商事公斷處新舊雜揉的特點,以及商事公斷處理案的過程和效果,使得我們不能單一界定其法律性質為”仲裁“或”調解“。民初商事公斷處的歷史變遷,反映了近代商人群體法律觀念的變化。作為近代中國商事裁判機制中的重要組成部份,商事公斷處不僅是近代中國社會對國家自上而下進行司法變革的回應,更是國家司法改革在民間社會的一種實驗。商事公斷制度已經既不是”古代中國的“調解,也不是“近代西方的”商事審判,而是近代中國法律制度自然發展的一種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