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的財產稅制係對不動產的土地及建物分別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本研究定義財產稅為不動產所有權人在持有期間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的總合。本文分析臺北市及改制前高雄市在2007年的交易個案,結果顯示臺北市與高雄市住宅的財產稅實質稅率平均數分別為0.066%及0.131%,臺北市與高雄市內的財產稅不具水平公平性,高雄市內的財產稅則不具垂直公平性,此外,兩市的最低價住宅皆負擔了較高的財產稅實質稅率。此外,本文也探討中央政府以地方政府實徵之自有財源數為依據來補助地方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最大的問題是實徵的自有財源包含了財政能力及財政努力兩個變數,實徵的自有財源多,中央政府並不能知道這是因為財稅能力大或是努力較多所造成的,本文的研究結果顯示高雄市住宅的實質稅率幾乎為臺北市住宅的兩倍,但臺北市2007年的財產稅收入卻大約是高雄市的三倍左右,這顯示臺北市潛在的財稅能力較大,即臺北市轄區內不動產的總市值是較大的,使得臺北市能夠以較低的估價比率,即較低的財稅努力,課徵到較多的財產稅收。若臺北市付出與高雄市一樣的財稅努力,臺北市的稅課收入應可增加許多,因此,臺北市是以較低的財稅努力,使實際收取的自有財源低於正常財稅努力下的水準,進而獲得較多的補助,因此自有財源數並不是一項好的分配基礎。中央政府應計算各縣市的財產稅的實質稅率,並且改善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的公式,避免以實徵之自有財源數為分配基礎,而應發展更好的財稅能力及財稅努力指標,來作為分配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