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保留員工部分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 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優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此即為股東優先認股權的由來,以保障原有股東之持股比率,避免發行之新股被他人認購,產生股權被稀釋的作用,甚至因而喪失經營權。但股東的優先認股權, 股東有權利並無義務認購,有利時認購,不利時可放棄。通常認購價格低於市價或淨值,股東優先認股權即有價值,但股東卻放棄,改由有關係之特定人認購,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故財政部即以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令核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