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制度,乃以納稅義務人經濟上活動作為課徵稅捐之主要前提,而納稅人之經濟活動, 又復以私法上之權利義務變動作為主要之內容。在這樣的意義之下,私法規範與稅法之間關係之密切,乃不言可喻。然則,私法上各種經濟活動,受民法規範者故多,但在民法之外,當事人基於契約自由之基本原則,本即足以在法律未禁止之範圍內創設各種型態之法律關係,而此等經由當事人自主意思創設之法律關係類型,又經常不可避免地引發與課稅權力間之緊張關係。其中,信託關係之創設,即在我國法制中面臨相類之問題。按信託制度,在我國民法中本屬民法債篇中所不存在之契約類型,在一定範圍內不得不承認屬於所謂「法外行為(contra legem)」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