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探討在調解委員會糾紛或爭執是如何被陳述出來,以及它們的文化意義。當事人在案件調解時,總是會採取多重的策略,內中包含了虛榮、驚恐、不信任、慾望,每一種主觀的心理都可以探討其中的客觀形成原因。越來越多的感情、精神上的傷害(超越傳統的身體和財產的損失)在當代越趨商業化的社會被認為需要賠償,而且這些傷害逐漸被量化、換算成金錢。在調解委員會中沒有法院裡證據和條文的限制,反而當事人對於感情、精神上傷害的敘述,都被當成是獲得金錢賠償的話語,所以在這裡道德語彙同時也被視為獲得金錢賠償的法律語彙,各造道德語彙越多卻又被視為貪圖金錢賠償的策略。當雙方當事人在損害賠償商品化的主導架構下,金錢似乎成為法律事件的重點,金錢成為責任、相互義務以及各種人際和群際關係期望的普遍衡量媒介。本文正是以此看似矛盾的現象出發,最後指出它其實可以讓我們觀察當事人的法律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