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列出各處室的職責,國民中小學教務處的主要職責有:各學科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及教學研究,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等事項(教育部國民教育司,2000)。從上列職責發現,國小教務處工作職責與學校課程相關性最高,身為教務處領導者的教務主任,在課程改革中似乎也應該負起課程領導責任。目前我國國民小學教務主任是由學校教師兼任,也就是除了擔負學校行政事務,還要擔任學校教學工作,因此,面對校長時,教務主任是居於下屬地位,面對一般教師時,主任可能與其他教師處於同一層級地位,也可能因為其持有的某些行政職權而被視為高人一等的領導主管(劉鳳英,2000)。所以在學校組織科層體制下,教務主任角色有些模糊不定與不易拿捏,進而影響其行政措施,特別是在推動學校本位課程發展過程當中,可能會因為這種角色界定的模糊,而面臨不同因素影響,使其扮演不同於校長的課程領導角色,且採取不同於校長的課程領導策略(陳靜宜,2005;黃志龍,2000;游家政、許籐繼,20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