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專利法係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而於九十二年二月六自由總統修正公布全文一百三十八條條文。基於專利法所賦予專利權人之權能,專利權遭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常透過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依據我國現行法制,原告提起訴訟時,應先預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實務亦不乏原告因所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用過高無力繳納裁判費用,放棄提起訴訟或經法院核定高額裁判費卻無力繳納後,遭法院駁回訴訟之情事,故專利侵權訴訟成本亦常為專利權人行使權利時策略評估之因素之一。因此,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中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實值得討論,惟實務上對於專利侵權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各級法院見解不一,造有爭議。故本文將就此部分,針對各級法院實務見解加以探討,俾能提供當事人評估專利權攻防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