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面臨著欠缺社會共識的現實問題。為此,有必要思考一種能夠促進裁判共識的民事訴訟構造觀,並在此基礎上修改和完善既有的民事訴訴程序。為達成此一目的,我們可以哈貝馬斯之法律商談理論為基礎,確立一種能夠促進訴審之間展開商談的民事訴訟程序構造觀。在這樣的民事訴訟構造觀之引導下所建構的程序,將會促進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和法官之間進行的理性論辯,使得當事人所表達的基於其個人認識所形成的正義觀和法官所表達的規範的正義觀之間能夠展開對話,形成關於個案處理的共識性正義。法官在此共識性正義的基礎上所作出的裁判,將會有效吸收當事人乃至社會的不滿情緒。真正達到社會和諧的境界。為使訴審商談能夠真正充分的展開,應為民事訴訟程序設定平等、自由、理性和自治的基本品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