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計劃生育是一個敏感、尖銳卻又不得不面對的嚴肅話題。1982年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第2款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可見計劃生育是一項憲法性義務。但是,這項義務的設置卻對人權,尤其是公民的生育權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那麼,這一政策是否能在人權的價值體系中容身呢?事實上,生育權並非就應得到絕對的保障,毫無限制的生育權將與公民的生存權產生激烈的衝突。在這樣的特定情勢下,對生育權進行相應的限制並不違反法理,並且是必須的。然而,我國目前的計劃生育政策對於生育權的限制過於嚴厲,已經不適應我國的現實國情,並對人權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考慮到中國的現實情況,這一政策無疑應向保護生育權、保護人權的方向做出傾斜,在人權的指導下進行變革與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