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對稱作為一種客觀現實貫穿人類社會活動的始終。民商法和經濟法從兩種不同的路徑來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各具特色。民商法基於平等主體假設和意識自治基本原則,多採用一些非信息工具與事後的補救措施,盡量排除公權的干預來規制信息不對稱。經濟法則打破了傳統民商法的平等主體假設,靈活多樣地運用各類信息工具和非信息工具規制信息不對稱,是對民商法的超越和重要補充。信息工具與非信息工具在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上各有所長,也各有不足。各種信息工具也各有其局限性。對信息不對稱進行法律規制時應遵循交易成本原理、系統性原理、組合性原理和配比原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