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ra rempublicam nulla iustitia:國家之外,無正義可言。在人權普遍受到重視,國際人權法理論與實踐方興未艾的今天,所謂人權的貫徹與保障,乃至於人權的內涵與標準,卻仍然擺脫不了這句話所遺留的宿命,至少一定程度而言。在康德「永恆的和平」之後,伴隨所主張之ius cosmopoliticum,世界公民之法,就算有著哈伯瑪斯倡議之國際法的立憲化,所謂的全球正義,卻仍然概念模糊而實踐嬴弱。近年來政治哲學世界公民主義與特殊公民主義之爭,無異從知識上更清楚地凸顯問題之艱難:被歸類為世界公民主義之看法以為,全球正義是可以證立的,確實存在著道德上的普世主義,任何人於道德上均得主張做為最後重要與正確之規範性,所有干預個人生命的統治關係,都必須合理化,因此在實際政治上,應努力建立正當之全球統治秩序與機制,以維護全球正義。相對的,以John Rawls、David Miller為首之特殊公民主義陣營認為,正義的原則無法擴及全球,而是僅能適用於特定之正義領域之內,因為正義與不正義與否,本身就是特定關聯形式與脈絡下的結果,亦即所謂建構正義的關係形式。因此,如內國與全球之正義原則衝突,應認只有國家之國民,或甚至民族、社群或權力秩序成員,方得享有優越地位與保障,再者,從經驗角度出發,現實上並不存在與國民國家類似之全球統治形式與全球主權,以解決正義主張之問題。伴隨著所謂儒家資本主義數十年來發展所建立之東亞諸國法秩序中,分別在不同的時代裡,接受、內化、挑戰與排斥著顯然從西方傳遞過來的人權觀,世界公民主義與特殊公民主義之爭下的人權圖像,再次不同程度的衝擊著東亞諸國之資本主義法秩序。究竟共通與各自獨特之文化與傳統倫理、社會權力關係等,是迎向世界公民主義境界前之最後殘餘,抑或其實進一步鞏固特殊公民主義所描繪的否認全球正義之存在?或許,Rainer Forst 所主張之批判的正義理論,所謂「要求合理化之權利」(是一可資思考的方向:不流於諸如「世界共和國」之夢想與西方人權觀殖民所帶來之衝擊,也不能自陷於各自內國社會權力宰制關係所建立之非道德秩序,而是站在民主權利、自主決定、溝通言說的三個基點上,從分析現存權力關係出發,以回溯-普遍之合理化為方法,直接檢驗並指明正義與不正義之社會關係,辯證式的考察內國與全球之正義秩序,應是可以用來觀察國際法秩序上人權發展與落差之軌跡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