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1 月1 日開始適用之中華民國財務會計準則第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企業擁有的金融商品須依公報的規定予以重新分類及衡量,並依「公平價值」評價。由於預期採行34 號公報對企業的巨大影響,金管會證期局特別規定,上市櫃公司必須於2006 年1 月底在「公開資訊觀測站」公佈採行第34 號公報公司的自結會計變動影響數。本研究實證結果發現:公司以首次適用第34 號公報之會計變動影響數進行盈餘管理者,取決於公司管理當局之「報導動機」、「公司治理結構」、「資訊揭露透明度」與「產業」等因素,然而此種盈餘管理不具資訊價值。另一方面,2006 年第一季季報資產負債表上經重分類、重衡量後之金融資產之帳面價值因係以公平價值衡量而有顯著之股價攸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