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Shavell(1982)以來,有關訴訟的文獻大多主張,與美制(American rule,即訴訟兩造各自負擔訴訟費)相較,英制(English rule,即訴訟敗方負責兩造的訴訟費用)鼓勵高價值而抑制低價值訴訟案件的發生。一個有價值的案件是指對原告而言,其勝訴機率很高的案件。但文獻的討論大多數建立在風險中立的假設下,本文則提出風險趨避行為有可能使上述此一主張不成立:當風險趨避程度顯著時,英制較美制更加抑制訴訟案件,許多價值高的案件只在美制下提出。此外,美制雖然產生過多的訴訟案件,但相較英制,可降低訴訟當事人的風險損失。因此就社會鼓勵高價值案件及降低訴訟當事人風險損失的觀點而言,美制優於英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