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中國大陸企業破產法以企業再生的理念及其制度改革,彰顯了破產程序中債權人自治。債權人自治作為破產程序的標誌性要素貫穿於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及清算程序的各個環節,其基本形式為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制度則是債權人自治的可選擇形式。企業破產法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債權人自治的空間,為債權人自治的職能發揮設定了基本的程序規則,但基於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仍有機會取得更廣的自治空間。同時應當注意到,企業破産法有關破産程序中的債權人自治的方式、限度以及自治能量的發揮之規定,仍然存在著一定的侷限性。 |